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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办法

来源:办公室 阅读:0 发布时间:2015-12-28 16:03:50

(经2022年11月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安庆市科协)是安庆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安庆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安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安庆市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推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奋力打造创新宜城。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奋力开创现代化美好安庆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安庆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安庆市科协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安庆市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安庆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港澳及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促进祖国统一,推动安庆科技进步。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发挥学会等组织作用,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活跃科创氛围,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第十条 动员各方力量,搭建各类平台,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承担安庆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督促各方力量落实重点任务,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利用多种形式,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等平台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参与全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规的咨询制定。

第十四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有关科技评估、人才培训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接政府有关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或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发挥各类科技馆、科普基地作用,开展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支持学会参与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宜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安庆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安庆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市(含省)属高校科协、园区科协以及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安庆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各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安庆市科协的活动,对安庆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章程》和本《实施办法》,接受安庆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安庆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安庆市科协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安庆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所在各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安庆市科协委员会是安庆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安庆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安庆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安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办法》

四、选举产生安庆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安庆市科协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安庆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安庆市科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安庆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安庆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安庆市科协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安庆市科协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不少于十人。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安排落实任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德学双馨的科学家为安庆市科协顾问。

第五章 代表、委员、常务委员

第三十条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主要在安庆工作或生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乐于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代表组成以来自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农村等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为主,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同时注重吸收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人物。

第三十一条 安庆市科协委员会委员必须从以上代表中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均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为主。

第三十二条 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委员、常务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职务;常务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常务委员、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六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级学会是指作为安庆市科协团体会员的,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安庆市科协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章程》和本《实施办法》;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并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能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安庆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安庆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安庆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应接受安庆市科协的领导和相应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安庆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安庆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退出安庆市科协,须经安庆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安庆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庆市科协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章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安庆市科协、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县(市、区)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科协应在县(市、区)党委领导和安庆市科协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县(市、区)党委和安庆市科协报告工作。

市、县级学会应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科协应遵守《章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安庆市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县(市、区)科协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县(市、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委员会。上一级科协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县(市、区)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科协常务委员会召集。

县(市、区)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科协工作。

县(市、区)科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县(市、区)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八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在宜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地方科协的指导下,依照《章程》和本《实施办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安庆市、县(市、区)科协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九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省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资助;

四、捐赠;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安庆市科协,会址设在安庆。安庆市科协的英文全称是ANQ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QAST。

第五十七条 安庆市科协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八条 安庆市科协委员会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九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章程。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章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安庆市科协。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安庆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