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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章程

阅读:0 发布时间:2022-08-10 10:30:05

 

安庆市农村专业技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庆市农村专业技术联合会(简称安庆市农技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县级农技协联合会、涉农企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反映各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主体代表,以及在农业科技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涌现出来的排头兵及领军人物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科普组织共同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扩大科技示范成效,通过组织、协调和服务,扩大交流与合作,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科学素质的提升和服务能力的增强,推动会员间的自律与互律,为各类涉农新经济组织科技发展与科普服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在安庆市民政局注册,接受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安庆市菱湖南路100号,邮编246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反映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农业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壮大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涉农科技人才队伍;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探索引导农技协、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组织在“互联网+”领域的新作为新发展,服务于智慧农业发展体系,通过推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为会员个人及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四)对本市涉农经营主体的组织建设、运行模式、管理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开展涉农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培训、交流和联谊活动,提高自身政治素养科学素质

参与市级以上优秀涉农经营主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扬

)承办党委政府、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本市各级农技协、县级农技协联合会、各类涉农创新创业团体、涉农企事业单位、涉农领域里的示范单位。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本市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的涉农科技工作者;农村专业技术能手、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家、农业领域里的劳动模范、科技领军人物;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变更或除名;

(十一)决定理事的变更、增补或撤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长、副会、秘书长任期一,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协会的第一责任人,对协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协会积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完善安全管理。积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  本会会长或委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

(一)在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事定期开展工作;依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监督协会领导会员依法开展各项活动;监督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的执行;监督协会理事、副会长人选的选任程序。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责任,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职务;常务理事三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职务,同时终止会员资格。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庆市民政局和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安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慈善捐赠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5日安庆市农村专业技术联合会第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安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